生物多樣性是地球生態系統運行的重要基礎,也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增長,生物多樣性日益面臨著嚴重威脅。保護生物多樣性對於維護生態平衡和人類福祉極為重要。這需要採取全面而長期的行動,通過各個層面和環節深入舉措,共同推動保護工作。
首先,可持續利用土地資源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奠定重要基礎。聯合國明確將可持續土地管理定義為在滿足不斷變化的人類需求的同時,保護土地長期生產能力和維護生態功能。實際上,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提出了一系列具體做法,例如農民間的知識交流、保護性農業減少農藥依賴、科學評估流域水資源等,這些方法着眼於改善土壤和水質量、減輕對生態的影響,從根本上維護生物多樣性。此外,可持續森林管理對森林生態的完整保護也同等重要。
其次,海洋資源管理是又一重要環節。海洋面積占地球71%以上,為人類提供重要的生態系統服務和物質保障。但隨人口和經濟發展,海洋污染問題日趨嚴重,威脅海洋生物的生存。設定海洋保護區制度有助為海洋生物提供安全棲地,促進生態平衡,同時恢復海洋作為碳匯的重要功能,共同應對氣候變化挑戰。
第三,各方合作對於保護工作的推進至關重要。國際層面可促進知識與資源的交流與融合;地方社群對本地生態環境熟悉,非政府組織(NGO)在提升公眾認識和倡導政策方面也發揮作用。此外,通過政府、企業與社會各界的「公私夥伴」合作關係,可以實施規模更大的保護計劃。
第四,政策措施的支持與指導不容忽視。政府應根據不同地區情況,制定配套的保護目標、措施和法規。同時,配合資金保障也對保育工作推進意義重大。正面補助與約束併舉,方能發揮應有的效果。
以澳大利亞維多利亞省「BushBank」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為例。該計劃動員了近7700萬澳元資金,通過與不同持份者的公私合作形式,在不同地區大規模種植本土植被,重創20,000公頃的原生棲息地,力爭助推2037年保護目標的實現。案例說明公私合作與資金支持在保護工作中的重要性。
香港也一直有相應的法規工作保護生態環境。2013年,香港制定了《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BSAP),並於2016-2020年實施。該行動計劃訂立了4大目標,包括加強保護措施、提高各持份者認識、生物多樣性主流化,以及推動社區參與。具體包含67項行動。
其中,土地使用規劃和發展管制便是實施例子之一。香港政府通過城市規劃條例等法規,將部分重要生態棲地劃定為生態敏感地區,保護自然景觀和棲息地不受不合理開發影響。但是,香港在目標設定和實施力度上仍需加強,尤其在海洋保護工作方面。例如香港現時海洋保護區僅占2%,遠遜於《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的10%目標。
雖然香港觀鳥會發布了10年回顧報告,但政府尚未全面評估BSAP的效果。而環保諮詢委員會就BSAP後續工作也未召開會議。香港需要進一步吸納社會意見,完善保護目標和措施,以真正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義務。
總體來說,保護生物多樣性需要長期而堅定地努力。各方合作共同參與,政策法規提供保障,全面推進可持續資源管理,是成功的必然要素。只有全社會各界通力合作,科學取向,始能真正維護地球生態的平衡,助推可持續發展全球範圍內的實現。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共同行動,為建設更美好的生態環境而努力。